马里兰州法官令状律师

蒙哥马利县巡回法院的陪审团审判豁免和通过使用抗拒逮捕的定罪进行弹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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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里兰州特别上诉法院认为,如果被告决定放弃由陪审团审判的第六修正案权利,初审法院必须在公开法庭上记录在案,承认被告知道并自愿放弃这项宪法正确的。 如果不遵守马里兰州规则中规定的这一程序要求,任何由此产生的定罪都将被取消。 见马里兰州规则 4-246(b)。 在本案中,上诉人被蒙哥马利县巡回法院法官判定有罪,并被判犯有儿童性虐待罪和两项四级性犯罪罪。 上诉人关于初审法院实质上未遵守马里兰州规则 4-246(b) 的主张得到支持。 与程序要求的差异导致公告未在记录和公开法庭上公布,将不符合本规则的严格要求。 [1]

法院还认为,抗拒逮捕罪[2] 不能用于弹劾证人的可信度,支持蒙哥马利县巡回法院维持反对的决定,以回应上诉人试图利用这一定罪弹劾该州的证人。 在马里兰州,通过刑事定罪证据进行弹劾必须要么属于“臭名昭著的罪行”,要么与证人可信度问题上的事实发现者有关。 参见马里兰州规则 5-609(a)。 在分析拒捕罪(或不属于后一类范围的其他罪行)时,马里兰州法院认为,这些要素应确定倾向于表明证人“不值得相信”的行为。 参见 State v. Westpoint, 404 Md. 455, 484 (2008)。 根据这一分析,法院认定,拒捕的要素不需要提供有关被告可信度的行为证明,因此,不得在随后的程序中用于弹劾证人的可信度。

这一裁决起到了某种保护作用,防止不相关的潜在弹劾证据的支持者对证人的品格中与他或她的诚实无关的方面产生怀疑。 此外,法院禁止以拒捕定罪的方式进行弹劾,这将防止陪审团混淆问题。

[1] 见 Valonis and Tyler v. State, 431 Md. 551, 563(分析规则 4-246(b) 法院写道,“换句话说,法官必须宣布他或她对知情和自愿放弃记录”)。

[2] 见马里兰州法典,刑法§ 9-40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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