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里兰州法官令状律师

入狱数十年后的定罪后救济

洛佩兹诉国家

马里兰州上诉法院认为,失职学说 [1] 不适用于因 1995 年 1986 月之前判处的判决而产生的定罪后请愿书。 Lopez 先生于 2 年因在马里兰州 Silver Spring 犯下一系列罪行而被判刑, [2005] 于 2007 年提交了他的定罪后救济申请,没有律师代理。 XNUMX 年,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对 Lopez 先生的请愿书提供了补充材料,他在该请愿书中声称对律师的协助无效。 该州在答复中使用了失职的公平原则作为对 Lopez 先生请愿书的肯定性辩护。

2008 年,蒙哥马利县巡回法院据此驳回了他的请愿。 马里兰州特别上诉法院确认了巡回法院的裁决。 马里兰州上诉法院审查了中级法院关于调卷令的决定。 为支持其裁决,马里兰州上诉法院以马里兰州大会的立法意图和判例法为指导。 [3] 通过分析,法院确定允许“随时”提交定罪后请愿书的修订前语言适用于 1995 年之前被判刑的被告。 [4] 根据这一审查,上诉法院认为没有拒绝追溯适用 1995 年的限制,但允许使用过失作为辩护的基础,允许洛佩兹先生对他的定罪后请愿书提起诉讼。

[1] 见 Lopez v. State, (2013),“当索赔的主张存在不合理的延迟并且延迟导致对对方不利的情况时,这种不合理的公平原则禁止对索赔提起诉讼”(引自 Liddy v. Lamone , 398 Md. 233, 243045, 919 A.2d 1276 (2007)。

[2] 1986 年 XNUMX 月,洛佩兹先生被判一级强奸未遂、使用危险致命武器抢劫未遂和入室盗窃罪。 同年 XNUMX 月,他承认两项一级强奸罪、一项二级强奸罪、三项盗窃罪和一项意图强奸的袭击罪。 结果,他被判处连续两次无期徒刑,并以其他罪名同时判刑。

[3] 法院指出,与 1995 年修正案有关的未编纂语言表明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该修正案仅适用于其颁布后判处的刑罚; 另见 State v. Williamson, 408 Md. 269, 277, 969 A.2d 300, 305 (2009)(10 年时效期不适用于在 thesf 法规生效日期 – 1 年 1995 月 XNUMX 日之前被判刑的个人)。

[4] 以前编为《马里兰州统一定罪后程序法》,现在编入马里兰州法典,刑事诉讼条款(“CP”)第 7-101 条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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