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里兰州法官令状律师

合理的第四修正案搜查:国家行为者什么时候需要搜查令?

科里·贾马尔·琼斯诉马里兰州。

马里兰州特别上诉法院确认了威科米科县巡回法院的判决,即在从嫌疑人身上收集枪支残留物 (“GSR”) 之前不必获得搜查令。 5 年 2010 月 1 日,上诉人与一名从犯一起在一场大错特错的抢劫案中向一名女司机开枪 XNUMX 次。 司机的下背部和腹部、阴部、右大腿和左腿都受了重伤。 在 GSR[XNUMX] 证据的帮助下,除相关定罪外,上诉人还被审判并判定犯有一级谋杀未遂、一级袭击、使用枪支实施重罪和非法持有受管制枪支. 结果,他以一级谋杀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因枪支罪被判处五年连续两年监禁。 上诉人基于三个理由对他的定罪提出上诉,此处讨论了其中两个理由。

在这里,马里兰州特别上诉法院认为,在上诉人的审判中使用 GSR 证据并未侵犯其第四、第五或第六修正案的权利。 在被正式起诉之前,当上诉人在预订区等候时,侦探们从上诉人的左手中取出了 GSR 样本。 尽管上诉人对拭子提出抗议[2],但样本仍被送往法医实验室进行进一步分析。 在上诉中,上诉人声称,根据第四修正案,采用 GSR 构成了不合理的搜查。 为了支持这一论点,他辩称采集样本是侵入性的,不属于违反他的第四修正案的逮捕令要求的任何例外。 公民权. 马里兰州特别上诉法院另有裁决,理由是搜查是微创的(类似于采集指纹或脸颊拭子,不需要搜查令)[3] 并且在紧急情况下是正当的,有资格作为搜查令的例外要求。

尽管上诉人没有适当地维护他对侵犯他的第五和第六修正案权利的争论的权利,但法院仍然解决了为什么这些论点缺乏价值。 关于上诉人的第五修正案权利,法院援引其他几个司法管辖区认为 GSR 测试在性质上是非证明性的 [4] 以支持其关于上诉人无权根据第五修正案获得救济的论点。 [5] 最后,由于上诉人的律师权尚未附加,因此在采样期间,他没有获得第六修正案规定的律师在场的权利。

[1] 在审判期间,证词被解释为“一个 GSR 工具包由多个小拭子组成,这些拭子在嫌疑人的手上摩擦,手指的织带用于收集释放枪支释放的任何化学残留物。 然后将拭子密封回试剂盒中并提交给犯罪实验室进行分析。”

[2] 在收集 GSR 样本期间,上诉人表示“他不想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发表任何陈述”。 上诉人还质疑侦探是否有进行 GSR 测试的手令。

[3] 见马里兰诉金案,133 S. Ct. 1958, 1980, 186 L. Ed. 2d 1, 2013 US LEXIS 4165 (US 2013)(推翻马里兰州上诉法院的决定,认为“[w]当警官在可能的理由支持严重犯罪并将嫌疑人带到警察局时进行逮捕被拘留,采集和分析被捕者的脸颊 DNA 样本,就像指纹和拍照一样,是合法的警察预约程序,根据第四修正案是合理的。”)可在 https://www.supremecourt.gov/意见/12pdf/12-207_d18e.pdf。

[4] 上诉人还承认 GSR 测试是非证明性的。

[5] “第五修正案禁止承认自证其罪的强迫陈述或身体交流的保护不适用于身体特征,例如提供血液样本、声音样本或笔迹样本。 宾夕法尼亚诉穆尼兹案,496 US 582, 595-98 (1990); 美国诉迪奥尼西奥案,410 US 1, 7 (1973); 吉尔伯特诉加利福尼亚,388 US 263, 266-67 (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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