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里兰州法官令状律师

工作成果原则和其他犯罪证据

托马斯诉国家。

马里兰州特别上诉法院认为,仅包含证人逐字陈述(事实)的录音陈述的披露不受工作成果原则的保护。 在本案中,上诉人声称辩方调查员从两名州的证人那里获取和记录的陈述不受辩方披露的约束,并且初审法院错误地根据马里兰州规则 4-263(e)(6) 下令被告披露。 上诉人辩称,由于这些陈述并未在审判期间使用并且受工作产品原则的保护,因此无法被发现。

然而,在对规则和辩方的披露义务进行更仔细的分析后,在审查记录并发现如果其中一名证人改变他们的陈述,辩护律师将在审判期间使用这些陈述后,马里兰州法院不同意。 [1] 此外,法院认定,由于录音并未透露意见、理论或“律师的创造性思维过程或心理印象,而是仅传达了证人陈述的逐字事实内容”,因此初审法院的命令强制发现根据马里兰州规则 4-263(e)(6) 是有保证的。

马里兰州法院还确认了下级法院的裁决,在发现以下情况后允许上诉人的其他罪行的证据:证据属于马里兰州规则 5-404(b) 中列出的例外之一或特殊相关性; 其他犯罪的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 并且其证明价值超过了其不利影响的危险。 在本案中,上诉人被判一级谋杀罪,州政府试图通过证据证明先前与案件中的受害者进行过毒品交易。 上诉人声称,由于毒品指控起源于 2007 年,因此本案的证据过于薄弱,会对他造成不公平的偏见。 然而,法院指出,这起毒品案件于 10 年 2009 月 13 日被推迟,受害者“三天后于 2009 年 XNUMX 月 XNUMX 日被谋杀”。 在此,马里兰州法院认定,该证据与确定上诉人的动机特别相关。

此外,马里兰州特别上诉法院接受了马里兰州关于法庭记录、检察官在毒品案件中的证词以及交易的音频和视频记录以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他参与的提议。 关于马里兰州规则 5-403 中概述的平衡测试,法院非常尊重初审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且在本案中发现,由于对杀戮几乎没有解释,因此该证据具有证明性并超过了其不利影响。

[1] 见马里兰州规则 4-263(e)(6) (2013); 参见例如 State v. Young, 767 P.2d 90, 93 (Or. Ct. App. 1989)(“如果辩护律师,即使不确定,可以合理地预测她将使用某些证物来弹劾一个州的证人,她必须及时向检察官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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