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里兰州法官令状律师

乔治王子县巡回法院法官的裁决得到确认

辛克莱诉国家。

马里兰州特别上诉法院最近裁定,根据合法逮捕,对被捕者的手机进行有限的、立即的搜查,并未违反他的第四修正案禁止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 上诉人在乔治王子县巡回法院因在马里兰州坦普尔希尔斯发生的一起劫车事件而被定罪。 记录显示,在上诉人被合法逮捕几分钟后,值班人员对其身上的手机进行了有限搜查。 [1] 在上诉人巡回法院的审判期间,辩护律师采取行动,限制了从他的手机中查获的证据。 [2] 乔治王子县巡回法院驳回了这一动议,认为搜查是合法逮捕的有效事件。

在上诉中,马里兰州法院以美国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主张。 [3] 马里兰州特别上诉法院在面临现代技术带来的细微差别时平衡了第四修正案中嫌疑人的权利与执法部门保存证据的需要。 [4] 在此,法院得出结论认为,由于搜查时间接近于逮捕,而警官“只是打开了上诉人的手机”在屏幕保护程序上找到了证据,根据第四修正案,搜查是有效的。

马里兰州法院还认为,当证明价值超过可能出现的任何不公平偏见时,引入其他犯罪证据是适当的。 在这里,法院认为,由于双方都规定(并且陪审团知道)上诉人先前被认定犯有取消资格的罪行,因此引入与该规定相关的其他犯罪证据[5]并没有过度偏见。 此外,为弹劾目的使用该证据是适当的,因为它与案件中的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关。

[1] 从手机中查获的证据包括在上诉人的屏幕保护程序中发现的照片,这些照片后来被证实是被盗汽车的照片。

[2] 辩护律师声称,当逮捕官员没有首先获得搜查他的手机的搜查令时,他的第四修正案权利保护他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

[3] 见 United States v. Murphy, 552 F.3d 405, 411 (4th Cir. 2009)(认为“保存证据的需要证明了从手机或寻呼机中检索通话记录和短信是合理的,而无需在搜查事件中逮捕逮捕令。”)。

[4] 法院注意到,由于短信、图片等证据可以如此容易和迅速地被删除,因此保存这些证据的需要证明了根据合法逮捕搜查手机的合理性。

[5] 有争议的是上诉人给他的缓刑官打的电话录音。 在审判层面,辩护律师辩称,电话的不利影响超过了其证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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